港澳委员建言吉林打造国际及区域商事仲裁中心******
中新网长春1月17日电 (高龙安 郭佳)随着东北振兴持续推向深入,吉林开放水平不断提升,与海外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正在长春召开的吉林省两会上,吉林省政协港澳委员认为,应不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培养,以应对日益多元化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
多年来,吉林与东北亚地区各国的商贸及民间交往十分频繁。过去五年,吉林推进建设了延边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在吉林大学、延边大学建立了“外国法查明与研究中心”,审结涉外商事案件281件。
吉林省政协委员、Fortune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战滨华此次带来的提案即与涉外法治建设有关。他建议吉林充分利用地处东北亚地理几何中心的优势,提前谋划,努力将当地打造成为国际及区域商事仲裁中心,服务俄罗斯、日本、韩国等东北亚地区各国企业和商贸活动。
“在处理涉外商事争端等方面,企业家还需要补很多课。”吉林省政协委员、香港嘉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嘉宸表示,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相关机制,在涉外商事争端发生时,能够给予企业家帮助,减少沟通等方面的成本。
目前,中国律师在国际商会(ICC)、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等国际组织及其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比较少,近年来,中国也在全面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战滨华表示,香港拥有数量可观的执业律师、大律师,以及仲裁员、调解员,香港法律界人士可为吉林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多所香港高校的法律专业在国际上有较高排名,又与内地高校长期保持合作关系,可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完善合作办学机制,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培养,应对日益多元化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完)
“交房即交证”应成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交房即交证”是民生实事也是民心所望。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交房即交证”找准政策和法律依据,拿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作出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相关的职责分工、流程和保障性措施,让“交房即交证”成为不动产登记“规定动作”,成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李英锋
从1月1日起,河南省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以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不动产权证“办证难”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据1月1日《河南日报》)
一张不动产登记证,关联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联着房地产企业的服务质量,关联着多个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效能。河南省针对全省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是对“放管服”改革的深入落实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生动实践,既给大众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便利和实惠,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普通商品交易通常奉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买受人支付了约定价款,出卖人把交易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即拥有了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房地产、车辆等特殊商品须执行登记转移的法定规则,买受人取得相关部门的产权登记证后才能获得特殊商品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未取得产权登记证,哪怕是已经支付了足额价款并占有了特殊商品,也依然没有获得特殊商品的所有权。买受人在这样的状态下可以占有、使用特殊商品,甚至可以获得一些收益(比如出租房屋等),但买受人或其利益关联人在落户、子女上学、二次交易、贷款抵押、继承等环节也可能受到诸多困扰,遭遇种种障碍。
揆诸现实,交房交证不同步的现象在不少地方存在,不少购房者面临着或曾遭遇过“办证慢,办证难”的困境,短则两三年、长则十余年的办证时间消磨掉了购房者的耐心,也让购房者的权益打了折扣。
显然,交房交证不同步已成为购房的堵点、痛点,也成了规范优化新建商品房交易模式和不动产登记改革的关键点。河南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由多部门出台“交房即交证”实施意见,提出了“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约束”的工作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束,为“交房即交证”提供了依据,并明确了各阶段、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畅通了信息共享渠道,对不动产登记的系统、流程进行了再造,对不动产登记服务进行了优化,为“交房即交证”的全面落地捋顺了关系、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机制保障。
“交房即交证”模式本质上是以大众需求为导向,对不动产登记责任的再梳理、再认领、再定位、再强化。规划、住建等部门搭建起一个分工明确、协同发力的登记服务机制,在机制内部,让信息多跑路、让责任多跑路,机制提升了效率、压缩了时限、承担了更大的压力、付出了更多努力,消化了更多问题,大众办证自然就更快、更容易,也就自然少跑路、少等待。
“交房即交证”模式能够实现监管前移,倒逼房地产企业依法开发、诚信经营,也给购房者吃下了定心丸,有助于提升购房者的信心。在当前“保交楼”的大背景下,“交房即交证”模式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乃至回暖具有促进意义。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交房即交证”是民生实事也是民心所望。近年来,已有多地陆续推行“交房即交证”模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铺开“交房即交证”模式的时机已经成熟,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交房即交证”找准政策和法律依据,拿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作出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相关的职责分工、流程和保障性措施,让“交房即交证”成为不动产登记“规定动作”,成为新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