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八千里边关钢铁防线******
“10年前,我们边境巡逻靠的是铁脚板,如今‘电子眼’沿线建设,信息化管边控边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推进现代边海空防建设。我认为,建设现代化边防需要现代化民兵……”初冬傍晚,滇西边陲,位于半山腰的中缅边境某联防所,民兵赵国峰和联防队员们围坐在篝火旁,讨论近年来边防发生的巨大变化,气氛热烈。
对于云南省军区官兵和民兵来说,守卫八千里边防线是莫大荣光,也是如山责任。近年来,广大官兵和民兵携手戍边,用热血书写忠诚,守卫边境安宁。
“如果我们连前方的小家都守护不了,那就更没法守护后面的大家了!”赵国峰是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30号卡点负责人,也是一名退役军人。去年4月入驻卡点后,他一直坚守在这里。镇康是一座岸城一体化“边地新城”,国境线长96.358公里。全县4个民兵执勤连在133个公路口、15条重要通(便)道等点位设置了150个卡点,24小时值守。赵国峰所在的30号卡点四面环山、沟壑纵横、地势险要,除了日常巡逻外,他们还在重点部位设卡设伏,有力地打击了走私和偷越边境行为。
相比30号卡点的艰险,11号卡点的防控任务复杂多元。由于地处县城附近,加之没有天然屏障,这里偷越边境现象突出,执勤民兵时刻准备与跨境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卡点的负责人曹正荣告诉记者,正因为如此,虽然家就在不远处,民兵们都选择吃住在点位上,这几个月共抓获百余名偷渡人员。
“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在云南沿边的25个边境县基础设施不断改善,878个抵边村从边陲一线变身发展前沿,200余万边民脱贫致富奔小康,许多人自觉加入戍边守防队伍中来。”云南省军区领导介绍。
“守边护哨必须强化全时备战状态。”在金平县金水河镇某民兵哨所,为了便于观察,民兵高海在申请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移走了挡住视线的一棵大树,并在二层阳台架起高倍望远镜,一天不落地将监测记录写进执勤日志。他说:“守边护防责任重大,要像守家护院那样在哨所扎根。”
作为英模民兵连队的传人,云南“筒裙民兵”几十年义务巡边近10万公里。在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时,大家谈道:“要发扬甘于奉献、爱边护边的精神,接力履行好戍边使命。”12月1日下午,在民兵班长陆子黎的带领下,5名女民兵再次踏上巡逻路,察看管辖的4块界碑。她们熟悉20多公里边境线上的一草一木。2年多,该民兵班为一线官兵提供了10余条重要的边情信息。
从繁华喧嚣的边贸口岸,到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从白雪皑皑的高黎贡山,到烈日当空的热带雨林……行走边境一线,“镇守边关视死如归”这8个大字气势如虹。这是烙印在边境一线官兵和民兵心底的誓言。(柯穴)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