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1月13日,吉林舒兰,准备用来制作年猪菜的猪肉摆放整齐。 中新社记者 苍雁 摄
“谁家过年杀猪,都会请亲朋好友过来撮一顿。”陈秀坤说。
“小寒大寒杀猪过年。”在东北农村地区,年猪菜俗称“杀猪菜”,最初形式为乡宴,是春节必不可少的“硬菜”。
经过柴火炖煮的大块猪肉香气诱人,各类配菜软烂入味。热气腾腾的年猪菜一上桌,热闹喜庆的年味儿也愈发浓郁,亲朋好友围坐,真是东北人一年中最幸福的时刻。
年猪菜传承自中国满族先民习俗。历经时间流转,菜品不断丰富,白肉血肠、酸菜烩猪肉、肉皮冻、炒猪心、汆丸子汤……毫不夸张地说,年猪菜可以做上几十道不重样。
图为吉林省吉林市一家饭店内,年猪菜摆上桌。 中新社记者 苍雁 摄陈秀坤告诉记者,年猪菜是可以贯穿整个新年的美食。
肉皮冻,是许多东北人家的除夕“下酒菜”,由猪皮熬制而成。将猪皮肥肉部分刮去,清理干净后切成小条,加入生姜和盐,熬煮两小时后放入冰箱冷藏,待结冻后切块,佐以蒜泥、酱油等食用,口感筋道有韧性。
每临新年,许多城市居民也都开车进村吃上一顿年猪菜,驱散过去一年的疲乏。
图为1月13日,吉林舒兰,村民在做年猪菜。 中新社记者 苍雁 摄“酒席满堂,不如白肉血肠。”血肠的制作相当考究,白肉血肠也是年猪菜里的经典菜肴。年逾花甲的张洪滨19岁起便接触这道菜的制作。作为百年老字号“吉林市老白肉馆”的掌门人,血肠烹饪他熟稔于心。
张洪滨说,用不同方法灌猪血,可以制作出清血肠和混血肠。
其中,清血肠的口味最为难得。杀猪后待猪血凝固、沉淀,取最上层的清血,加入中草药、老汤及各种调料,灌入猪的明肠。蒸煮入口后,味道清淡、肠衣脆。
混血肠的制作也不简单。其区别在于,灌制血肠后要用火烤,目的是将猪油烤出去。上锅焯水排除杂质后,放入老汤里煮,出锅后切成薄片。将血肠与大块五花肉同炖,上好的血肠杀猪菜便诞生了。
图为1月13日,吉林舒兰,大锅内在煮年猪肉。 中新社记者 苍雁 摄71岁的丁森独爱白肉血肠的味道。作为土生土长的东北人,冬日餐桌上的热气与热闹伴其从小到老。每年一入冬,和亲朋撮上一顿杀猪菜的期待便已开始。大肉块蘸上蒜瓣酱油汁,血肠在口中融化,由口入心的满足感无以言表。
美食在桌,亲朋在侧,吃出年猪菜的幸福感。(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